关于名人故居的制度规定

名人故居保护制度规定

一、故居保护范围

1. 核心保护区域:名人故居的核心保护区域包括故居建筑本体及其周围一定范围的历史环境。核心保护区域的具体范围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划要求确定。

2. 建设控制地带:在核心保护区域外,根据故居保护的需要,可以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和要求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划要求确定。

二、保护利用规定

1. 文物建筑修缮要求:名人故居的修缮应遵循文物保护原则,保持其历史原貌和历史环境。修缮方案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 公共空间管理规定:名人故居的公共空间应保持整洁、有序,禁止随意搭建、堆放杂物等行为。公共空间的使用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故居的保护和利用。

3. 开放时间与接待人数限制:名人故居的开放时间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接待人数应根据故居容量和文物保护要求进行限制,确保游客参观游览的安全和舒适。

三、管理制度与责任人

1. 管理制度制定与实施:名人故居的管理制度应包括保护、利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并明确责任人和管理要求。管理制度应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2. 责任人任命与职责划分:名人故居的管理责任人应由相关部门任命,并明确其职责和工作要求。责任人应负责故居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工作,确保故居的安全和完好。

四、违规处理与处罚措施

1. 擅自改建、扩建行为处理:对于擅自改建、扩建名人故居的行为,相关部门应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划要求进行处罚。同时,对于已经造成的损失,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其他违规行为处理:对于其他违反名人故居保护制度的行为,如破坏文物、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执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如有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并报请批准后执行。